黄幼明 博士 主讲 :新《公司法》下的合伙与股权架构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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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背景:
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,与2018年《公司法》相比,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、股东权利义务、公司治理结构、关联竞争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,将对今后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,不知是财富来得更快,还是风险来得更快,做为实控人、股东、合伙人等,所有的公司值得我们重新做一遍,我们必须提前布局,未雨绸缪,避免影响公司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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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幼明 博士
新商业生态&股权 总架构师
CS共生盈利系统方法论 创建者
诚硕资本&诚硕商业生态 合伙人
厦大等高校 客座教授
近10年上市公司经验及近10年投资及商业咨询经验 赋能企业600+
课程大纲:
一、简析新《公司法》对公司经营的30大重大影响
1、一人有限公司 VS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
2、法定代表人
3、股权、债权也可以用以出资
4、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
5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股东需提前出资
6 、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,将丧失股东权利
7 、股权转让(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,书面通知即可)
8 、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
9 、纵向横向穿透(法人人格否认)
10、同股不同权(类别股制度)
11、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下中小股东可请求回购
12、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(知情权范围)
13、合规减资
14、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
15、失信被执行人(老赖)不得担任公司董、监、高
16、股东认缴、实缴出资额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
17、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线上方式
18、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、利益冲突
19、可不设董事会,设董事,取消“执行董事”
20、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,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,行使监事职权
21、监事的实权
22、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层职权有何新变化?
23、企业合并制度的更新
24、新增了简易注销程序
25、新增强制注销程序
26、允许以资本公积、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
27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延展适用
28、公司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
29、公司的合并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通过,而只需要董事会的同意即可利
30、利润分配
二、股权顶层架构设计-打好地基保障公司稳步发展
(一)如何搭建新公司的股权顶层架构
1、如何让通过股权架构让股东、资产、IP相对安全?
2、如何搭建4层股权顶层架构(家族公司、防火墙公司、经营公司、项目公司)?
3、如何搭建防火墙,防范连带责任及其他风险?
4、如何让公司的控制权稳定,设计适配的权力方案?
5、如何通过股权顶层架构精准融人、融钱、融资源?
6、如何让股权顶层架构支持业务的裂变/业务增长?
7、如何通过股权顶层架构合法合规降低财务/管理成本?
8、如何设计动态的股权顶层架构,动态调整适匹发展?
9、如何通过股权顶层架构,防范“恶意”股东干坏事?
*实例解析
(二)如何优化已设立公司的股权顶层架构
1、已设立公司常见存在的股权问题与风险?
2、优化已设立公司的股权顶层架构常见方法?
*实例解析
三、建立科学的合伙机制-避免兄弟式合伙 仇人式散伙
1、进入机制设计
2、利益机制设计
3、保障机制设计
4、退出机制设计
*实例解析
联系人:硕老师1855982113